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 09:37 | 发布人:办公室 | 发布部门:办公室 | 阅读人数:48 字号: T | T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文件
哈金院党〔2020〕26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经2020年3月25日第一三六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为学院在职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因私出国(境)事项是指领导干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或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含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因私证件)。
第四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组织部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备案信息采集、备案、撤销备案以及因私证件的集中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审批表》,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在学院信息服务平台履行网上审批手续,经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院领导(或者联系院领导)、保密办、纪委、组织部和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到组织部登记、领取因私证件。
第六条 领导干部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前往国家(地区)、事由活动。出国(境)时间、前往国家(地区)、事由等发生变化的,均需重新审批。无具体事由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日,如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按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暂行规定履行请假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因私证件管理
第八条 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持有因私证件的,需在任职之日起10天内,将证件交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新申办因私证件,应在签发之日起10日内交组织部集中管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领用因私证件出行的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还证件。证件领取后,因故未能出行的,应在批准出国(境)之日起10日内交还证件。
第十一条 交送、交还因私证件时间遇寒暑假或其它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开学后一周内交还。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同意,可取回证件自行保管。
第十三条 因私证件在个人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须及时提交书面说明,报学院备案,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时间交还因私证件或拒将因私证件交组织部集中管理的,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证件,或者未经批准出国(境)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职领导干部在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未如实报告所持因私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涉密岗位的处级以下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部负责解释。